如何使债务人财产更容易执行?
债权人要实现债权,债务人就必须有相应的财产。很多时候债权人在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或官司胜诉后在执行阶段却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被迫中止,诉讼费尽周折只换来一纸判决书,债权实现却遥遥无期。这就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法院民事司法工作的顽症——执行难,而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就是法院无从发现债务人的财产。
可见,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是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富有成效地进行的前提和关键。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法越多、手段越有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的效果就越好,债权人的权利就越容易得到实现。那么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应如何获取?
第一,可由债务人自行申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措施”这一章中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即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是对于一心想逃避债务、隐瞒财产的债务人来说,这样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约束力显然是不够的,在欠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违法成本相对于债款而言要小得多,很多债务人不惜铤而走险。
第二,由法院负责调查取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划拨、边检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现实中法院对于债务人的了解少之又少,仅仅依靠公开了解到的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的范围内对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有较大的局限性,债务人也容易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