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婚姻调查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一是,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避免对执行权作任意扩张,对于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告知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配偶,在取得生效民事判决书后依法申请执行。二是,对于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后又单独起诉债务人配偶的案件,虽然是基于相同的事实,但因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均不相同,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以便随后的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三是,夫妻之间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除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外,不得对抗债权人。成都婚姻调查:婚外情调查,外遇调查,婚姻维权调查,婚前背景调查,财产调查,第三者背景调查,挽回婚姻调查,解除婚姻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