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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会另一方需要承担债务么?


    成都追债公司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在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的都是涉及到经济纠纷的类型。而对于财产丰富的家庭而言,在离婚时不仅仅要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也会涉及到一些债务问题。
      今天成都追债公司就来和你探讨一下:离婚前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么?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该条的规定,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的前提,必须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为满足家庭需要而进行的对外举债。比如,为家庭买房、购车、日常生活消费等等。这些类型的债务比较容易确定是属于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名下有企业,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是如何认定的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债务是由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借,但不能仅从形式上简单认定。而是要看企业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收益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且配偶一方并不知情或不同意,则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侵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和约定所有制两种情形。针对夫妻财产约定所有制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且出借人也知道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时,由对外借款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法律区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意义在哪里?根据《婚姻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实践中,债权人向夫妻主张债权时,夫妻双方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并且,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主张债权时,连带责任不因双方此时已离婚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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