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那么,对于保证期间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成都专业调查公司总结如下:
一、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保证债务随之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并不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中联福尔摩斯提醒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由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
二、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这里中联福尔摩斯要提醒一点,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是不利于债务人的,所以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通知债务人,您明白了吗?
更多成都中联福尔摩斯公司资讯请关注:http://www.zhenta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