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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父母借款买房的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无风不起浪,相信这样的谚语流传至今也不是瞎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债务怎样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而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非常重要的,成都侦探虽说夫妻之间是一个整体,但也会为财产经济问题发生纠葛,谁都不会嫌弃自己得到的多,下面咱就以一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情】

被告A某红系原告A某的女儿。2017年2月16日,被告S某会与被告A某红登记结婚。2017年3月18日,被告祝某会向两原告借款5000元,同时出具借条给两原告,约定6个月还清;同年5月25日,被告A某会又向两原告借款2万元,同时亦出具借条给两原告,约定同年12月底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A某会未将上述借款共计25000元归还两原告,两原告遂于2012年5月15日诉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祝仁会的个人债务,由被告祝仁会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柳某红对该借款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祝某会、柳某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祝某会、柳某红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评析】

成都侦探同意第二种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祝某会与原告S某枝、潘某波借款25000元,有被告祝某会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两原告系被告S某红的父母,被告A某会向原告S某枝、潘某波借款在其与被告S某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A某会的借款系被告祝某会、S某红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被告S某红无证据证实两原告与被告A仁会明确约定为被告A某会的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实其与被告A某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被告A某会与原告S某枝、潘某波所借的25000.00元,应视为被告A某会与被告S某红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中的一方向父母借钱买房子,这种情况下算共同财产吗?这个经济纠纷到底应该怎样算。经过以上的案例解析,不知道大家对其有没有一定的认知了?买房是人生大事,三思而后行,有疑问的要及时解决,不要事后闹纠纷,反而错过了最佳的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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